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山西省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投入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四部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示范性院校整体水平、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加强重点专业领域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和创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山西省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投入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第五条 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是学校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院长为总负责人。项目建设领导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六条 项目总负责人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经费的相关事项。
(一)各项目承建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务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教务处负责指导各重点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专业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工作,负责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实践教学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协助财务处做好其他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每年末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提交项目办审批并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三)人事处负责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高水平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资金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负责指导各重点建设专业的师资引进、兼职教师聘请、教师下企业锻炼以及逐步形成教师评价体系等工作。
(四)实训管理部门负责教学实训条件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理,负责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验收、后期管理、使用评价等具体工作。
(五)教学部门负责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负责指导各重点建设专业开展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方面工作。
(六)网络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平台及共享资源库建设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指导学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各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七)基建办公室负责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理。
(八)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在项目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2、认真落实专项资金收入计划,保证上级批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分年度及时足额到位。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按照项目预算、建设进度安排日常经费开支,确保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和效益。
4、配备专人专岗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九)纪检、审计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省级财政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财政厅批复的《重点专业项目建设任务书》,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经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财务处按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各项目承建部门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
第十条 各项目承建部门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经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山西省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投入及学校自筹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在专业群建设、非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学校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平台建设、图书文献信息中心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素质教育工程建设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学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实训设备购置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课程建设费:是指学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用及引进教师、聘请专家所需经费。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中央专项资金总额的15%,其中1/3可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山西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也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师资队伍建设,其中用于聘用上述类型兼职教师的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中央专项资金。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学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建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学校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 凡使用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各项目承建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充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六条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执行,项目资金的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凡仪器设备(图书)购置,需提出购置计划,报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审批;购买仪器设备应附有购货合同;仪器设备(图书)单价在1万元以上,批量仪器设备(图书)总值超过1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经审批后方可申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所需经费由财务处统一预拨和结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专业建设资金决算由学校财务处编制,经审核汇入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建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学校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建部门应确保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示范院校项目建设领导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学校示范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所有与使用项目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示范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和《重点专业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按照学校与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行绩效考评制,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教育厅、财政厅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厅、财政厅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